核心提示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详见A4版、A5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引人关注的是草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裁员,即可解除与员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聚焦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企业可因重大技术革新辞工
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种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破产合同可终止
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这五种情形是: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企业辞工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不得派遣劳动者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发布引起东莞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家纷纷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兼顾了企业利益
给老板“一言堂”提供机会给企业转型抛下包袱
现在在东莞做鞋的的企业都面临着原材料上涨、人民币升值、退税率降低和经济宏观调控带来的种种困难和压力,如果新的《劳动合同法》过多保护员工利益,企业的利益就会越来越少,这样会导致尚处在原始发展的企业和正在发展的企业失去信心,更使人们回到了过去的铁饭碗、出勤不出力的时代,草案出台是兼顾企业利益的结果。
——厚街伟文鞋材厂总经理助理刘先生
给老板“一言堂”提供机会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项很难理解,严重的标准是什么,没有一个准确的表达,很容易成为老板的“一言堂”。另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条文,到底如何调整的主动权在老方还是资方手里,“能胜任”的评价该由谁来界定?都应该有明确的表达,若故意调一个会计去当医生,说他不能胜任而解雇,不是很容易吗?
——寮步某玩具厂文员李小姐
给企业转型抛下包袱
新的细则实施后,企业转型会抛下包袱,可以充分把资金投入到研发项目,从而提高本身产品的价值,对东莞的转型是有利的。
——暨南大学经济学教授刘德学
BBS留言板
有话你就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你对此有什么意见?可以登陆东莞报业网(http://www.news111.com.cn/),在社区论坛留言,也可拨打本报热线电话:22111000参与讨论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